中評社北京8月3日電/8月2日,上海“11.15”大火案宣判,相關6起刑事案件的2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免予刑事處罰。
據檢查日報報道,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原主任高偉忠、綜合管理科原科長周建民、該科原科員張權,均犯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高偉忠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周建民、張權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該委原副主任姚亞明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施工單位11名被告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中,上海佳藝建築裝飾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經理黃佩信,原副經理馬義鎊同時還構成受賄罪,分別獲刑十六年及十五年零六個月;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董放獲刑五年,其他被告人分獲二至四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無證電焊工吳國略等7名被告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中吳國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電焊班組負責人馬東啟獲刑二年;工人王永亮被免予刑事處罰。改造項目中承攬鋁合金門窗施工業務的楊為民、承攬外墻保溫材料供應和施工的張利等人也分別因行賄罪獲刑,楊為民獲刑五年,張利獲刑二年,姜建東犯單位行賄罪獲刑二年。
7月18日至24日,該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共設6個法庭連審7天,庭審還原了大火發生的真相。
建委官員拉開大火“序幕”
26名被告人中的4名建委官員分別是,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高偉忠、副主任姚亞明、綜合管理科科長周建民和科員張權。
檢察機關指控,4名官員濫用職權,違法違規啟動膠州路728號教師公寓樓節能改造工程(著火的大樓簡稱為A樓,其他兩幢稱為B樓和C樓),從而拉開了大火“序幕”。
起訴書還原了案發真相:大火前,對上述三幢樓實施的綜合節能改造工程,是一個“三無工程”——無計劃、無立項、無資金。
首先是無計劃。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對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事關政府計劃安排,必須上報發改委審批。但在2010年靜安區建築節能改造計劃中,教師公寓樓並未列入計劃。其次是無立項。節能改造項目關係到政府科創專項資金的撥付,必須上報科委審批。但因無計劃,自然不能在科委立項。而無計劃、無立項,財政資金安排也無從談起。
那麼,靜安區建交委又是如何實施的改造?為什麼要實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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