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2008年,溫平生在任信宜市錢排鎮黨委書記期間,在為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協調礦群關係過程中,收受該公司負責人所送人民幣66萬元。2010年5月,溫平生任信宜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通過為他人介紹承包建設工程、辦理稀土礦開採手續、協調房地產商用地關係等,共收受賄賂人民幣14萬元。2008年至2010年,溫平生在任信宜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局長期間,以虛構業務聯繫費、接待費、辦公費方式,騙取單位公款共計66萬元歸個人所有。
法院認為,葉瑞昌、溫平生均構成貪污罪和受賄罪,分別判處葉瑞昌有期徒刑十六年,溫平生有期徒刑十四年。兩人貪污、受賄的違法所得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