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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貪污修法三讀 送紅包的也有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6-07 18:59:58  


  中評社台北6月7日電/台“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送紅包給公務員都可能觸法。但“法務部”解釋,須民眾主觀有行賄意圖才會成罪,只要守法,並不會受到影響。

  中央社報道,“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解釋,所謂不違背職務的行為,是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事,過去貪污治罪條例中,只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收賄者,訂有罰則;若民眾送紅包請公務員做職務內該做的事,則沒有刑責。

  陳守煌指出,“法務部”為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紅包文化,因而在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法務部”為免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後,行賄當事人因觸法不願出面檢舉,也在條文中修正,自首者可免除其刑,也就是說,若民眾不慎觸法,只要勇於自首,或在偵查期間自白,都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自新機會。

  陳守煌舉例,若建商在施作工程時,送紅包或提供其他好處給承辦公務員,讓符合驗收標準的工程加速通過驗收;民眾在春節期間給付清潔隊員茶水費或紅包;對尋獲失車、協尋人口、遺失物、破獲刑事案件的員警致贈紅包或禮品答謝,或是校長收受符合教師資格者的紅包,聘任對方,送錢的可能都涉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不過,陳守煌說,成罪與否仍要視個案中,送錢者主觀上有無行賄意圖。他解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的構成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故意才會構成,若公務員濫用職權強行索賄,民眾在懼怕公務員的權勢下交付賄賂,因民眾沒有犯罪故意,所以不會構成行賄罪。因此民眾只要守法,並不會因為增訂本罪受影響。

  陳守煌指出,“法務部”也將加強法治教育宣導,並研擬包括簡化行政流程、要求機關作業流程透明、落實業務稽核功能等提升行政效能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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