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7月10日,中國台灣地區的軍艦在南沙群島向菲律賓海軍船開火。時任菲律賓總統馬科斯以遭到炮擊的海軍船沒有武裝為借口馬上召開菲律賓國家安全會議,討論南沙群島的地位問題。
馬科斯在記者招待會上稱,南沙群島是所謂“有爭議的”島嶼,菲律賓認為這些島嶼並不屬於任何國家,對這些島嶼的“占領是決定的因素,占領就是控制”。菲律賓正式提出聲明,並送“外交照會”給中國台灣地區,要求中國台灣撤走在太平島上的駐軍。
菲律賓要求台灣地區撤離太平島駐軍的理由就是:由於克洛瑪的占領,菲律賓已經對群島擁有法律權利,中國台灣地區駐軍對菲律賓安全構成威脅。
1974年12月4日,菲律賓政府宣稱,由於克洛瑪意識到他個人的領土主張無法與中國台灣對抗,才決定簽署“轉讓證書和棄權聲明書”,將在南海的“自由之地”全部領土轉讓給菲律賓政府。
1978年6月11日,菲律賓發布了由時任總統馬科斯簽署的第1596號總統法令,把南沙群島的33個島、礁、沙、洲,面積達64976平方海裡的海域宣布為“菲律賓領土的一部分,對其實施行政管理”,並把該海域內的群島命名為“卡拉延群島”。
1982年12月,菲律賓在簽署1982年《海洋法公約宣言》時又強調:“該簽署在任何情況下將不損害或者侵害菲律賓在任何領土上的主權和行使管轄權,例如卡拉延群島及其附屬海域。”
此後,菲律賓開始為侵占中國南海尋找理由,企圖使侵占南海“合法化”。菲律賓首先不斷在多種外交場合加強輿論造勢,推動南海問題的國際化,甚至威脅把南海問題提交國際法庭。
經過菲律賓十幾年“民間探險”和“政府介入”的把戲,它已經做好正式介入南沙群島主權爭端的準備,為了尋求法律上的“根據”,菲律賓在舊有的國際理念下拼凑了幾項主張南沙群島主權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包括:“鄰近原則”、“無主原則”、“大陸架原則”、“占領原則”和“安全原則”。但這些原則不具備真正的法律意義,根本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菲律賓為了給自己的侵占行為“壯膽”還借助美國力量,增強對中國的牽制。1992年美國從菲律賓撤軍後,菲律賓急於憑借國際力量增強自身在南海問題上的發言權。其中最明顯的企圖是將美國拉入南海主權衝突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