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工作機制,形成救助保護工作合力
(一)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機制。建立民政部牽頭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突出問題和困難,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和督促地方做好工作。民政部要發揮牽頭部門作用,加強組織協調,定期通報各省(區、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情況,建立掛牌督辦和警示制度。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機制;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責任追究機制,對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現象嚴重的地區,追究該地區相關領導的責任。
(二)完善法律法規。抓緊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修訂相關工作,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制度,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教育矯治、回歸安置和源頭預防等相關規定,規範救助保護工作行為,強化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保護,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加強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要充分發揮現有救助保護機構、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的作用,不斷完善救助保護設施。要加強救助保護機構工作隊伍建設,合理配備人員編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對救助保護機構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公安機關要根據需要在救助保護機構內設立警務室或派駐民警,協助救助保護機構做好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要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保障工作,地方財政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中央財政給予專項補助。
(四)加強宣傳引導。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意識。加強輿論引導,弘揚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鼓勵社會力量通過開展慈善捐助、實施公益項目、提供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積極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營造關心關愛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