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三 確保辯護權落實
1996年,律師提前介入偵查程序是否入法經歷了爭論,最終雖然刑訴法作了規定,但該階段律師的身份一般是“提供法律幫助的人”而非“辯護人”。
張青鬆律師介紹,2008年新律師法頒行後,包括會見、閱卷、不被監聽等明文規定的權利在實務中仍然難以得到落實,許多實務部門以律師法位階低於刑訴法為由拒絕律師行使權利。
“這次修訂將使律師法規定的權利基本得到落實。”陳光中透露。修法將明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身份、明確會見不受監聽既包括不受技術監聽也包括偵查人員不在場,除例外情況下律師可憑“三證”會見當事人等。
此外,法律援助的範圍進一步擴大,今後可能增加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並提前引入到審前程序。
亮點四 可用監聽等手段
在中國,監聽、竊聽等秘密技術偵查手段使用權屬於國家安全和公安部門,在司法實務中,由於職務犯罪的特殊性和偵破難度,檢察院也一直在使用秘密技偵手段。不過,由於沒有現行法律法規的支撐,這種手段似乎不是那麼光明正大。
但目前檢察院通過技偵手段秘密獲取的資料,並不能直接作為證據提交法庭,而需要通過訊問等方式轉化為能公開使用的證據。
缺乏技偵手段更嚴重的後果,被學界認為是造成刑訊逼供的主要原因。
上述困境有望在此次修訂中得到解決。陳光中透露,修改後的刑訴法可能規定允許反腐部門使用技偵手段,公安、國安還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偵手段,通過技偵手段獲得的資料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無須轉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