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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力克:入境處有權定義“通常居港”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24 08:40:00  


 
  李志喜稱法律基礎已不同

  外傭代表、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則稱,就算立法機構於1997年前已有權修改《入境條例》,但《基本法》實施後,是另一個更高層面的法律標準,不能跟以往修例的法律基礎相提並論;加上《基本法》154條雖授權入境處實施入境限制,但性質與《基本法》24條界定的“通常居港”無關,法庭不應予以考慮。

  她續指,外傭到港以工作為由在港定居,已經符合《基本法》24條“通常居港”的要求,而外傭合約中訂明的條列,包括居住在僱主寓所、每2年要回鄉等,只是僱傭條件,並非一定是限制他們居港的條件,但《入境條例》卻單單界定了外傭的居留並非“通常居港”,又舉例稱,一名來自美國的銀行家申請到港工作,僱主容許他每2年便放假回鄉探親,情況與外傭相若,但他並不受《入境條例》限制“通常居港”的性質影響;一名外籍人士到香港當家庭品酒師,居於僱主寓所中,工作情況跟外傭差不多,卻又不受《入境條例》所限。

  聆訊今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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