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為何使用強制措施?
之前案例:華盛頓市長被警察逮捕
今年4月11日時,美國華盛頓市市長文森特.格雷因在國會山前抗議民主、共和兩黨就聯邦政府財政預算案達成協議而被捕。
他認為這項協議使華盛頓市蒙受損失,影響了該市為低收入婦女支付墮胎費用。格雷表示,兩黨對2011財年聯邦政府財政預算削減380億美元開支的協議,侵犯了華盛頓市民的權利。
《第一修正案》的確保護集會遊行自由
第一修正案內容:“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但自由不是無限的
首先,集會遊行是需要審批的,這種審批主要是為了能讓遊行有秩序,城市不至於被眾多的遊行集會拖垮。政府部門需要了解遊行都要走哪些街道,在哪些場所集會,好提前做出交通方面的安排。另一方面,遊行方也可以申請警察“護衛”,以保證自己的遊行隊伍不被其他人打亂。(比如有時馬路一邊是反戰遊行,另一邊是支持推翻獨裁政權的遊行,這就需要警察的協助)
其次,集會遊行是自由,但自由的一個前提是不影響他人的自由。比如上文提到的華盛頓市長格雷,就是因為他帶了近300個人堵塞了參議院門前的馬路,所以被警察帶走。
所以,集會遊行是自由民權,但需申請,這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慣例。具體到美國來說,華盛頓市的遊行需要提前120天申請。紐約市的規定是,如舉行示威活動,至少在事前5天申請許可證。
一句話概括,集會遊行是美國公民重要的有限絕對權利。
具體到本次事件來說,政府行為幾無過失
尊重民權:在該活動舉行前,紐約市長已經表示“人們有權利抗議,如果他們想抗議,我們將很樂意確保他們有舉行活動的地點”、“只要在他們活動的同時,其他人的權利可以得到尊重,這就是人們認為的可以暢所欲言的地方,這就是紐約之所以成為紐約。”
照章辦事:紐約警方發言人稱“組織者並沒有為此次抗議活動提出申請”,但即便如此,警方還是為遊行劃定好了區域,結果抗議者放棄了該方案。
而警察的“強制措施”,都是有前提的。比如逮捕布魯克林大橋上的抗議者,就有著清晰的分別——“占用布魯克林大橋人行道的抗議者並沒有被逮捕。那些占據了通往布魯克林的車道、對交通造成妨礙的人遭到了逮捕。”
實際上,大部分示威者因妨礙交通、阻街、行為不檢和拒捕而被捕,其中一人涉嫌襲警。
但在執法行動中,警方的確可能存在“反應過激”的現象,比如對女性使用辣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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