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的各種國際法、國際公約和雙邊領事條約,領館和領館成員在接受國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領館和領館成員應當承擔的主要義務有:尊重接受國的法律規章,不干涉接受國的內政,和領館館舍不得進行與領事職務不相符的用途,以及領事官員不得在接受國境內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職務範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許多雙邊領事條約也對此有明確規定。
文章表示,事實上,在國際上,並不存在超越於各國主權之上的外交特權和豁免。外交人員必須按照接受國的規定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外交人員作為一個國家的代表,必須避免一切直接或間接干涉駐在國內政的言論和行動。例如,不公開批評駐在國的領導人及其內外政策,不參加也不支持旨在反對駐在國政府的集會、示威、遊行、罷工等活動。更不得通過與反對黨接觸,或組織反對派,向其提供援助或積極聲援,表示同情,介入和煽動騷亂,策劃顛覆接受國政府。
一如早前《新華澳報》一篇學者文章所指出的,這些行為是與使館和外交人員的地位與職能不相符合的,既傷害接受國的感情,又破壞國家間正常友好的關係。如若違反,駐在國政府有權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讓派遣國政府召回或限期出境,理由往往是仇視或誹謗駐在國政府、干涉該國政權;或進行間諜活動,外交辭令通常為“從事與外交人員身份不符的活動”。
同樣,一九九零年十月三十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享有領事特權與豁免的人員應當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干涉中國的內政;不得將領館館舍和領館成員的寓所充作與執行領事職務不相符的用途。領館官員不得在中國境內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職務範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一九八零年九月十七日簽署於華盛頓、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八日生效的《中美領事條》,也將上述規定明確寫了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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