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因私用車也要自己開
澳門公車主要分4種:個人使用車輛、禮儀車輛、執行特定任務車輛、運載人員或物資車輛。特首以及局級官員,均配備個人使用的車輛。此外,公務法人和全屬公共資本公司的私法人,有關人士也有權使用個人車輛。其他車輛均只限於執勤,不得作任何個人用途。
個人使用車輛如何保證不濫權私用?公職局向南都記者解釋,只有在不影響工作時才可作私人用途,但必須由本人駕駛,不得要求司機或第三者代為駕駛。換言之,特首的車要私用也只能自己開。
處罰
公車私用最高可停職一年
按照規定,官員配備的公車每月只有100升的耗油量上限,油量超額自負;公車若在私用時因過錯而使車輛受損,高官須承擔責任。一旦公車私用違反規定,可被課以停職241日至一年的處分。經濟財政司範疇一名司機則說,“公車私用好像不可能,大家都知道揩公家油是可恥的嘛,辦私事多開自己的車或打的。”
在公車透明化接受公眾監督後,澳門陸續出台的內部指引讓公車不僅沒有特權,反而要特別禮讓行人和其他車輛。公車司機主要是車輛的管理者,負責車輛日常使用、護理、維修、保養及檢驗。司機需填寫加油記錄、行車記錄、車輛工作日記表,並按用車申請表的內容及時間接載人員或搬運物資。除警務、調查等職能部門,司機需穿制服。市民在街頭一般會碰到身穿白色工作裝的公車司機。
截至今年3月,澳門政府共有23095名公務人員,另有1925名以勞動合同聘請的人員;而截至9月份,澳門政府的公務車輛共3436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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