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0月14日電/二次金改弊案,高院昨天逆轉無罪判決,改判陳水扁18年有期徒刑,對陳水扁來說,他已因龍潭購地案發監服刑,除非未來官司有再被判無期徒刑的可能,否則,依照舊法有期徒刑上限只有20年,以及服刑過半得報請假釋的規定,扣除偵審中羈押和迄今服刑日數,最快在8年後,扁就“得”聲請假釋;但若判無期徒刑,至少要服刑15年,也就是13年後才有可能假釋。
聯合晚報報道,法界人士表示,雖然扁最快在2019年底,符合得報請假釋的門檻,但在假釋實務上,除非扁在監表現良好,且有悛悔實據,綜合社會觀感,才可能在服刑逾2分之1假釋門檻一過,就獲假釋的可能。至於服刑滿二分之一,得假釋僅是必要條件,能否假釋,最後的裁量權仍在監所和“法務部”。
矯正署官員表示,相較於暴力累犯和其他重大刑案,貪污犯被為歸類為較無再犯之虞的一群,只要假釋出得了監獄的假釋審議委員會,獲假釋的可能性就相對提高。
在扁家弊案中,目前經判決定讞的部分,有去年11月11日的龍潭購地案,扁被判刑11年,陳敏薰買官案,扁被判刑8年,合併定執行刑為17年6月,已在去年底發監台北監獄服刑中,扁迄今服刑超過10個月,另扁被控侵占外交零用金案,日前則判決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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