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資訊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七、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八、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盡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應於請求提出後十個工作日內舉行。
九、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於十月二十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雲林 董事長 江丙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