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草案規定,精神衛生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預防、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草案圍繞“送、診、治”三個環節以及精神障礙的複診、鑒定和監督、評估等問題作出了規定。草案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同時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以下兩種情形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是患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或者不住院不利於其治療的;二是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精神衛生法草案強調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同時提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危害他人安全可強制其住院。
草案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以下兩種情形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是患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或者不住院不利於其治療的;二是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精神衛生法草案突出保障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
陳竺表示,草案總體思路中的一個方面就是切實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其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時嚴格設置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條件和程序,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因濫用非自願住院治療措施而受到侵害。
精神衛生法草案對此規定了精神障礙診斷程序和兩種複診、兩次鑒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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