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草案就精神障礙的預防、康復和救助等作出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了用人單位、各級各類學校、醫療機構等在開展精神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等方面的責任,並要求有關行政部門對這些單位的精神障礙預防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關於精神障礙的康復,草案設專章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建立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機構;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指導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藥、開展康復訓練等;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殘疾人組織或者機構、用人單位以及監護人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的需要提供各種幫助等。
為加強精神障礙的救助,草案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對其參加醫保給予資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