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教授蔡昌認為:“在資源稅實際執行過程中,一是考慮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因地而異;二是針對不同油氣田資源禀賦和開發成本調整減稅幅度。不同地區資源稅徵收標準不同。”
2010年6月1日,財政部及國稅總局在新疆實行資源稅改革試點時,便對開採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采油的納稅人實行減稅。其中,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按照規定,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徵收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並根據原油、天然氣產品結構的實際變化情況每年進行調整。
“但在資源稅徵收過程中,地方稅務機關對油氣田開採的專業技術標準並不能全面掌握,難以對油氣田資源狀況給出獨立評價。在綜合減征率的確定過程中,油氣企業仍占主要地位。”一位稅務專家指出其中漏洞。
此輪資源稅改革最為直接的表現是,地方財政收入增加,中石油、中石化、延長石油等陸上油氣開採企業利潤水平下降。石油企業希望通過減征等方式降低資源稅負。
有知情者表示:“在資源稅率的確定上,油氣田企業與地方政府、及國家財政部門經過一番博弈。在各方的周旋下,暫定5%。地方財政部門希望徵收標準定在8%,甚至10%。”
此前,中石油總裁周吉平公開稱,根據目前國際油價形勢,資源稅改革之後,中石油每年將多交250億元資源稅。為減輕稅負,中石油、中石化等多次提出清費立稅、提高特別收益金標準等請求。
但上述政策訴求,與“十二五”期間,“國家提高資源稅費水平,體現資源所有者權益”的政策導向不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