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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立法規定:誣賴救助人,應受懲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1-04 10:14:04  


  中評社北京11月4日電/廣東佛山發生“小悅悅事件”後,廣東省社會工作委員會專門組織了3場座談會,探討如何弘揚見義勇為精神。不少法律專家認為,好心救人者反被誣,對社會造成了負面影響,這也是一些人想做好事卻又不敢的原因之一。

  國外也不止一次出現過好心助人反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對此,很多西方國家都制定了為好心人免責的相關法律條款。不少專家認為,中國有必要制定類似的法律。據悉,已列入深圳市201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助人行為保護條例》,擬規定“誣賴救助人,應受到一定懲罰”。

  中國需要“好人免責法”

  人民日報報道,專家們認為,目前有必要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好心人免責”的規則,為救助人規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風險,從而促進社會善良風氣的形成。

  “目前我國沒有一個為好心人免責的專門條款。”廣東省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說,一個人救了人,反而可能要承擔責任。有了這樣的事情,人們就會在利益權衡之下,選擇不救人。“現在呼喚中國的‘好人免責法’,就是要讓好心人做好事,不管有沒有過失,只要他不是故意的,就不用承擔責任。”

  據了解,類似的“好心人免責條款”,在美國、加拿大等很多國家都有,被統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法”。“好撒瑪利亞人法”一般規定,如果受救者認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指控他人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達到證明標準,則施救者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也是一種引導

  見義勇為,守望相助,是受人類道德規範支配的行為,體現的是人的道德水準。讓法律摻和進來,是否對道德建設產生不良影響?廣東粵通律師事務所主任肖文齊表示:“當道德已經無法有效地約束某種社會現象時,法律就有必要及時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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