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稱可走法律途徑
黃河路隧道下穿工程,是2010年度鄭州市重點工程之一。一份補償協議顯示,該工程拆遷依據的,是鄭州市城建拆遷管理辦的“鄭拆許字(2010)第01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對象為集體土地房屋。
房屋土地尚未被國家徵收,是王好榮指稱拆遷非法的原因之一。事實上,雖然政府判定其房屋屬於違法建築,但在協商過程中,曾給王490元一平方米的價格,再加上其他補償,共計32.9萬元補償款,要求王好榮拆遷。
王要求簽訂正式協議並公證。“我家10口人沒地方去,政府也得安置下。”但他得到的回應是,他不是王立寨村人,無法享受本村農民的拆遷補償標準。
北京律師朱孝頂了解此案細節後認為,王好榮與拘留所及王立寨村的租地協議,持續多年,合法有效。而且,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政府兩年內沒發現王好榮所謂的“違章建築”問題,就無權再行處罰。現在以“違章建築”為由強拆,於法無據。
“王好榮可以走法律途徑維權。”朱孝頂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