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行業條例中有最高限價標準
《電信條例》第17條規定:電信網之間應當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
2001年信息產業部出台的《互聯網骨幹網間互聯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則稱:“互聯網骨幹網間可通過交換中心互聯或直接電路互聯兩種方式實現互聯:(一)通過交換中心互聯方式可實現多邊對等互通和雙邊互通;(二)通過直接電路互聯方式可實現雙邊互通。”
2007年信息產業部發布《互聯網交換中心網間結算辦法》,對於通過互聯網交換中心結算的價格制定了最高限價標準:結算費用(元/月)=1000(元/Mbps月)×結算速率(Mbps),也即寬帶入網價是100萬1G。但此價格標準自2007年頒布後一直未予下降。而直接方式的價格則由運營商之間自主協商決定。
除此之外主管部門並未對兩大運營商對ISP批發商的批發價做出限制規定,此價格為完全市場競爭價格。不過此前據發改委查實,兩大運營商給鐵通等競爭對手的直連價格甚至超過了100萬1G的標準,而對ISP商的批發價也有選擇性,即對其競爭對手給予高價,進行價格歧視。
他山之石 德國電信被判濫用市場地位
《反壟斷法》專家王曉曄介紹,中國的《反壟斷法》主要借鑒了《歐盟競爭法》。她表示在歐洲尤其在電信領域,企業一方面遵循了行業監管部門的條例,但同時又違反了《歐盟競爭法》的案例也存在,如2003年歐盟委員會認定德國電信(DT),存在濫用市場地位行為。這種情況與目前國內的電信反壟斷案調查非常相似。但在此案例中,歐盟法院最終認定企業在遵守行業條例的同時也擁有自由裁量權,消除自己的價格歧視和擠壓行為,因此最終駁回了企業對歐盟委員會的起訴,並賠償歐盟委員會的費用。
“這個案子與目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的案子非常相似,所不同處在於,中國的電信監管機構只規定了寬帶批發的最高價,也就是說,與德國DT案相比,中國的企業在寬帶入網定價權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權。”王曉曄表示。
“德國監管部門不僅規定了批發價還規定了零售價,儘管企業都遵守了,仍被處違法。中國完全不存在這個問題,在零售市場上,政府完全沒有定價,企業的自主性應該更大。”另一位不願具名分析人士表示。
但王曉曄最後表示,電信聯通寬帶壟斷案違法事實明確、持續時間長,危害大,且是首次對央企展開調查,具有示範意義,不宜最終通過接受承諾解決,而應予以罰款以體現《反壟斷法》的威懾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