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法制辦12月11日公布《校車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
中評社北京12月11日電/據人民網報道,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車幼兒、學生的人身安全,國務院法制辦12月11日公布《校車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調整學校設置保障就近入學,合理設置公交路線,多種方式支持農村校車服務
校車,是指依法獲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從事學前教育或者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的幼兒或者學生上學、放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目前,社會各界普遍認為,學生長距離乘坐校車存在安全風險,並且這種交通風險過於集中,一旦發生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傷亡,損失太大。據此,《徵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居住的學生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縮短上學距離,減少交通風險。
中國政法大學王敬波教授認為,校車服務並不能因為近來多次事故的發生而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城市地區的交通擁堵、農村地區學生居住分散均是校車服務得以發展的客觀條件,但是現實中,某些學校以校車為拉攏生源的工具,造成校車服務的虛假繁榮,從而增加了交通風險。因此,應當根據實際的校車需求,合理提供校車服務。據此,《徵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路線及其站點,為需要乘車上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學生居住分散,難以保障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的農村地區,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服務。
7座以上載客汽車申請校車應符合四項條件,接送幼兒、小學生應是專用校車
清華大學余淩雲教授認為,校車的安全性能是保障其行駛安全的基礎,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標準,在運用法律手段的同時加強科技投入,減少校車安全事故。據此,《徵求意見稿》明確,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專用校車。
為了切實保障校車安全,《徵求意見稿》對校車使用許可條件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即符合下列條件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可以申請作為校車使用:(一)屬於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所有;(二)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專用校車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準,並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三)裝備統一的校車標示燈和停車指示牌,專用校車噴塗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四)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乘客責任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