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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14日發布2011年第84號公告,決定對美部分進口汽車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限2年。 |
中評社北京12月15日電/中國商務部14日發布2011年第84號公告,決定對美部分進口汽車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新華網報道,公告稱,自2011年12月1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今年5月5日,商務部公布《關於原產於美國的部分進口汽車產品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案的最終裁定》(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20號),裁定在案件調查期內,原產於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存在傾銷和補貼,中國國內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轎車和越野車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徵收反傾銷反補貼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按商務部2011年第20號公告所載明的被調查產品及調查範圍、終裁傾銷幅度及終裁從價補貼率徵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
公告稱,對2011年12月15日前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