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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廣州花都區委書記受賄一審被判12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2-15 22:26:24  


  中評社廣州12月15日電/廣州市花都區原區委書記潘瀟因犯受賄罪,15日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3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底至2011年3月,潘瀟擔任廣州市花都區委書記、花都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負責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親屬收受他人財物,其中收受建房、裝修、購置物品以及親屬旅遊費、玉器等財物共價值人民幣259萬多元,以“工資”、“租金”、“禮金”等名義收取人民幣82萬元、港幣11萬元、美元5000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潘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鋻於潘瀟在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向檢察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且退出大部分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潘瀟違法所得,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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