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稅收指導商業活動
公益慈善組織參與商業活動一直存在爭議,因為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志願者平價勞動、非貨幣捐贈以及供應商的折扣,容易導致與營利性機構的不正當競爭。
“允許非營利組織從事與其宗旨一致的營利活動有其積極意義:既可以為開展公益事業籌集資金,也在一定程度上填補國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欠缺。”北京大學公民社會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錦萍表示。
不過,金錦萍也提醒,如果非營利組織被用來作為避稅通道,將導致公眾對於非營利組織的誤讀,並累及整個非營利部門的聲譽。
“公眾在意的不是公益組織從事的是否是商業活動,而是你的商業活動所獲得的收益到底去哪了,儘管有禁止利潤分配的原則作為防線,如果沒有相應的規定輔佐,變相的利潤分配會導致這一防線崩潰。”劉忠祥說。
劉忠祥表示,從國外經驗來看,利用稅收對基金會的商業活動進行管理更有效,告訴他們什麼商業行為可以做,什麼商業行為不可以做。“市場是千變萬化的,不可能靠一紙文件規定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但是對於已經明確的,可以加以規範。”
劉忠祥強調,公益慈善組織進行商業活動必須與慈善事業密切相關。“像房地產企業那樣蓋商品房出售,肯定會受到公眾的質疑。非營利組織從事的商業活動要與公益性相關。如果像商業組織一樣在市場中拼殺,就會使公眾對他的公益性產生懷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