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將對納稅人產生哪些影響?首先從納稅人稅負變化而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是一項重要的結構性減稅措施。結構性減稅,是指對於現行徵收增值稅的行業,通過抵扣向試點地區購買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但是,具體到某一個納稅人,判斷其實際稅負是降低還是增加需要結合納稅人的實際情況來看。納稅人在測算稅負的變化時,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出發進行考慮:可抵扣進項稅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抵扣憑證的取得情況;供應商的構成;客戶的構成;是否能夠分別核算不同業務的銷售額或服務收入等。
納稅人若能夠藉此機會重新審視並提高本公司的稅收效率,將比較有可能收到試點改革所帶來的稅收經濟效應。
增值稅試點方案規定了十三項免徵增值稅項目及四項即徵即退項目,並且明確規定: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符合規定的項目可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優惠政策的相關規定,目的在於實現試點納稅人優惠的平穩過渡,且秉承“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期限未滿的,可以繼續享受增值稅優惠”的基本原則。
我們建議納稅人仔細研讀相關政策,分析各項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比照本企業實際情況,進而識別自身可以享受到的優惠。例如:對於“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其中對於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含義均有明確規定;對於“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註冊在上海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其中對於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含義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
雖然增值稅試點改革由上海市開始實施,但其影響卻不局限於上海的納稅人,而是對於試點內、外的整個試點行業的納稅人均產生影響,這主要是由增值稅的流轉性質所決定的。
由於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試點納稅人與非試點納稅人業務相互聯繫的情況千變萬化,在決定適用的增值稅處理方法存在一定的復雜性,納稅人有必要藉此機會思考本企業目前的供應鏈設計是否合理。鑒於增值稅擴圍的發展趨勢,建議企業從增值稅角度對中國區甚至其全球的供應鏈進行整體規劃,未雨綢繆,而不要僅局限於上海地區的試點企業的供應鏈和稅收影響。
文章表示,增值稅試點方案110號文件中改革試點的主要稅制安排的規定中提到:“計稅方式: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 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 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110號文件是經國務院審閱的文件,主要規定的是增值稅改革試點方案的基本框架,是改革的指導性文件。因此,可以推斷上述涉及的行業將可能成為進一步“擴圍”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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