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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香港事務局局長朱曦(左)與香港政府駐台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主任梁志仁(右)。(“陸委會”提供) |
“陸委會”同時表示,新航約於簽署後生效,並未規範效期,其架構及內文也與一般航約相符;另航約中不再規定各方可營運台港航線之航空公司名稱及其班次容量,而是比照一般國際航約僅規範總容量,航約中之航線及經營權,將由雙方各自依內部規定指定及分配予業者營運。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新航約生效後,台港雙方每週貨運量均各為2800公噸;自2012年夏季班表起,則為每週3000公噸,較舊約貨運容量增加1300公噸。台港客運班次均為每週198班次,自2012年夏季班表起,則為每週205班次,較舊約客運容量也有小幅成長,增加35個班次,提高航空公司視市場需求增加飛航班次之營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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