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規定。
此前的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將“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為打擊跨國(境)商業賄賂等犯罪行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兩部門出台的這一《補充規定》為公安和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相關經濟犯罪案件、嚴厲打擊相關經濟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依據,對震懾違法犯罪分子,進一步依法懲治商業賄賂等經濟犯罪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
2011年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繼續把加強與治理商業賄賂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作為鞏固治理成果、推進長效機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真開展《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調研工作,形成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賄賂犯罪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作了專門規定,並進一步完善了技術偵查措施,增加了電子數據等證據種類。2011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並在網上公布該草案及說明,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工商總局等部門正在就《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積極開展工作。
此外,有關部門和地區還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和修訂了一批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如交通運輸部制定了《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江蘇省印發了《商業賄賂犯罪檔案查詢系統信息歸集和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在完善防治商業賄賂法規制度方面又邁進了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