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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建議設立淡倉申報標準,已可覆蓋80%的沽空交易。(文匯報) |
中評社香港1月7日電/證監會市場監察部執行董事雷棋光於立法會會議上表示,鑑於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經驗及國際市場加強對沽空活動的監管,證監會建議設立淡倉申報制度。淡倉申報條例上建議,淡倉持有人若一周之內,淡倉的定額超過持有公司的0.02%或3,000萬股,便須向證監會申報。至於0.02%的標準是否過低,他指這標準已能令證監會至少收到80%的沽空交易申報,未來亦會繼續研究有關標準有否調整空間。
申報標準參考國際做法
香港文匯報報道,雷棋光表示,現時國際市場上並無劃一的國際標準,證監會已充分研究,只是現時恒指、國指及金融股份的市值由10億至1萬億元不等,若只用0.02%為申報標準,證監會至少能收到80%的沽空交易申報,但有關標準亦會於機制推行後,再研究會否調整。
維持不公開沽空者身份
淡倉申報制度的申報範圍限於恒指或國指的成分公司,申報觸發界限定於每周最後一個交易日結束時,淡倉額達到或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本的0.02%或3000萬元(以較低者為準)。他補充指,賣空的投資者並不會因逃避向證監會申報,而趕於一周之內平倉,因為沽空須涉及多重工作,例如借貨等,故建議的申報條例,足可保障市場獲得充足的資訊。
違反申報擬列刑事罪行
證監會為設立淡倉申報制度,已先後三次諮詢公眾,當中有業界反映申報淡倉總額在運作上會有困難,因此證監會將原本建議要求申報淡倉總額,更改為申報淡倉淨額。此外,公眾普遍反對公開沽空者的身份和淡倉量,因這樣可能影響合法的沽空或擔心遭挾淡倉,故決定維持建議不公開沽空者的身份,避免“羊群效應”。證監會又建議將違反淡倉申報訂為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兩年及罰款10萬元。申報責任由淡倉持有人承擔,信託淡倉則由信託的受託人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