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發揮政府採購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暫行辦法明確,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業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二是提供本企業製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製造的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注册商標的貨物。
暫行辦法規定,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預算應當占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在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預算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不能低於60%。
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兩個比例的確定主要是考慮了以下因素:
國際上,美國聯邦政府支出中的中小企業政府採購份額目標是23%,歐盟中小企業中標金額占歐盟政府採購金額約40%,考慮到國際上對中小企業政策的接受程度和中國中小企業較多的實際情況,將該比例設定為30%。
依據新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小型、微型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占中小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約為50%左右。為了體現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扶持,將中小企業份額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重設定為60%。
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將獲評審優惠等扶持措施
暫行辦法提出,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時將獲得評審優惠等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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