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人及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文件中作出扶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的具體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考慮到不同行業競爭程度不同,採取了規定比例區間的做法。為了突出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扶持,價格扣除政策僅適用於小型和微型企業,中型企業不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採購活動。聯合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時,在聯合協議中,小型、微型企業協議合同金額占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按照與價格扣除政策基本等效的原則,暫行辦法規定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微型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鼓勵採購人允許獲得政府採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但只採取將分包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統計數額的鼓勵措施,未給予具體的評審優惠。
採購人應當在與中小企業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時,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適當支持。採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採購資金。
為了避免大中型企業與存在關聯關係的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利用政府採購優惠政策謀取中標的問題,暫行辦法對存在關聯關係的聯合體投標進行了限制性規定,組成聯合體的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之間不得存在投資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