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集中是否達到申報標準。根據《規定》第3條,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申報:(一)參加經營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4億元;(二)參加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根據《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營業額的計算,適用《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
——經營者集中是否未向商務部申報,且已經實施。
根據《反壟斷法》和《規定》,無論該經營者集中行為及相關經營者位於我國境內還是境外,只要其營業額達到了規定的標準,均有義務向商務部申報。因此,商務部可以對發生在境外的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實施調查處理。
這位負責人說,根據《反壟斷法》和《辦法》,商務部啟動調查有兩個途徑,一是應舉報發起,二是依職權自行發起。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商務部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調查。《辦法》第16條規定,對商務部依法實施的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商務部依據《反壟斷法》可以責令其改正,對個人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反壟斷法》第48條和《辦法》第13條規定,經調查認定被調查的經營者未依法申報而實施集中的,商務部可以對被調查的經營者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被調查的經營者採取以下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一)停止實施集中;(二)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三)限期轉讓營業;(四)其他必要措施。商務部在依據前述規定進行處理時,將考慮未依法申報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的時間,以及依據《辦法》第8條第3款作出的競爭效果評估結果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