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1日電/央視新址大火案餘波再起,曾因銷售以次充好的擠塑板,造成建築外墻迅速燃燒,中山盛興公司三名員工唐珠創、穀顯樹、李書志被以銷售偽劣產品罪,終審判處2年半至4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昨日記者從代理律師處獲悉,案件已發回二中院重審。
重審可能因量刑過輕
據新京報報道,李書志的代理律師尹富強表示,前日,李書志的家屬前往看守所迎接他2年半刑滿釋放,但被告知案件已經發回重審,李還需要繼續羈押。隨後律師向北京二中院承辦法官確認了該消息。
尹富強說,法院未給出發回重審的明確原因。他說,根據法律規定,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對本案三人判處刑期明顯低於法定刑,從輕判決的理由是“鑒於本案特殊情況”,但未詳細說明。
“突破法定刑的,應報最高院核准,有可能是沒有得到核准。”尹律師說,央視大火案互相牽連,如果本案發回重審,其他案件也可能重審。
法院曾減輕處罰
案件材料顯示,央視大火後,公安部消防局出具測試結果證實,事發現場提取的中山盛興公司提供的擠塑板為B3級材料(B3級為易燃材料,持續燃燒時間長或延燃快),非合同約定的B2級。
法院審理查明,時任中山盛興公司副總經理唐珠創、項目部執行經理穀顯樹和質量員李書志,均未向雇主代表和監理公司上報。
二中院一審認為,中山盛興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偽劣擠塑板,銷售金額達到100餘萬元,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唐珠創、穀顯樹和李書志分別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他們的行為亦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一審判決書指出,三被告人雖不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鑒於案件特殊情況,依法對他們均予以減輕處罰,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唐珠創、穀顯樹、李書志被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4年6個月至2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北京市高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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