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大陸高度渴望兩岸和平發展,通過協商實現祖國的和平統一。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並提出了兩岸可以協商談判的內容, 《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規定:“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兩岸和平協商和談判儘管可以形式靈活多樣,但絕對不會允許有任何一點“和平獨立”的意涵和可能。“和平獨立”是死路一條,也是中華民族的罪人,大陸絕對不會簽署這樣嚴重威脅中華民族利益的協議。
和平發展是兩岸人民的渴望,但和平發展絕對不意味著台灣可以實現和平獨立,“台獨”是兩岸發展的“毒瘤”,只有切除這顆毒瘤,兩岸的發展才能邁向坦途。
(本文作者姜文來係北京網絡評論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