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康菲還在對渤海溢油事故百般狡辯抵賴,現在卻突然給出巨額賠償,另康菲還和中海油分別給出了用於渤海天然漁業資源修復和養護的補償,這種180度大轉彎的態度令人十分意外,人們也似乎應該為這個來之不易的結果歡呼雀躍,但康菲賠償的程序和方式卻讓人們在興奮之餘難免遺憾。
如果康菲的認賠姑且可以算作一場勝利,那也是行政權力的勝利,而不是法律的勝利。康菲和中海油能夠拿出13.5億元進行賠償補償,完全是農業部主持調解的結果,是行政權力和的“賠償稀泥”,儘管行政“和稀泥”也是一種解決糾紛的合法途徑,但行政“和稀泥”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缺乏樣本示範價值。
其實,在去年的11月18日和12月13日,山東牟平的漁民和河北樂亭的107名養殖經營者分別向康菲提起了損害賠償訴訟,分別要求賠償損失3000萬元和4.9億餘元,而訴訟這條標準權威的法律維權路徑到最後都悄無聲息了,並沒有給受害人帶來任何幫助,也沒有對溢油事故的處理產生任何威懾性影響,法律在關鍵時候的式微甚或消失留給公眾一聲無奈的嘆息。
權力和出的“賠償稀泥”是否公平客觀也未可知,筆者有三點疑問:其一,山東牟平的漁民也提起了訴訟,但康菲的賠償對象中並沒有山東漁民,山東漁民的損失到底有沒有?如有,該如何賠償?其二,儘管十幾億元也是天文數字,但是能不能足額彌補每一位漁民或養殖戶的損失?其三,對於今後發生的溢油污染事故,相關機構還能否給予一視同仁的關注,能否堅持前後基本一致的處置標準?如果司法機構習慣了用法律手段維護漁民或養殖戶的權益,能夠以積極的心態在第一時間處置漁民或養殖戶的同性質維權訴訟,那麼,上述三個問題一般不會成為問題。
在法治社會,越是處理棘手的糾紛,就越應該尊重和應用標準權威的法律維權手段,這就需要人們在立法上做好準備,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習慣。
當然,行政權力調解的作用也不容忽視,但只能把它放到“替補席”上,不能讓它成為“先發主力”。(時間:1月27日 來源:僑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