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融資如何引導規範
民間融資如何引導與規範?作為民間融資課題的參與者,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碩士生徐雅婷梳理了現有的民間融資立法,發現現有立法呈現出分布散亂、層級效力低的狀態,但釋放出了逐步放鬆金融管制的信號,現正處於從金融“壓抑”到“自由”的轉軌時期。
“規範與引導民間融資陽光化、合法化,以促進和推動其健康發展的政策意圖十分明確。”浙江省金融辦袁軍培指出,國務院發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無不表明國家為鼓勵民間投資提供更多的政策與立法支持。
去年,浙江省政府出台的國內首個引導和規範民間融資管理辦法《關於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就是為了引導與規範民間融資行為,發揮其積極作用的一面,逐步構築一個使之從地下走上地面的陽光化體系。
政府對貨幣財產在平等主體間運行如何干預?既要實現有效監管,又讓融資者免受無端追究,就需要一項免除後期糾紛的程序安排。備案登記制度應成為民間融資立法的主要內容。
“在安全港灣的制度設計上,法律責任的明晰更加重要。”李有星說,應細化民事責任,強化行政責任的預警機制,立法邏輯應同時關注融資雙方,可以借鑒香港《放債人條例》,從被融資者角度對法律責任進行規制,當然,民間融資涉案面廣,單靠某一部門的力量很難實現有效的管理,要建立協調機制,由政府、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共同監管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