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8日電/浙江東陽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集資詐騙二審被判死刑,引發海內外輿論廣泛關注。昨日浙江省高院二審審判長沈曉鳴就吳英集資詐騙案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新快報報道,沈曉鳴在回答記者問時表示,之所以二審法院維持對吳英的死刑判決,是因為法院查明的案情事實證實,吳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其巨額負債和大量虛假注册公司、成立後大都未實際經營等真相,虛構資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作各種虛假宣傳,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餘元,實際騙取3.8億餘元,儘管認定的集資直接對象僅10餘人,但下線人員眾多、涉及面廣,既嚴重侵害不特定群眾財產利益,又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數額特別巨大,並將巨額贓款隨意處置和肆意揮霍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二審維持了原判。
對於二審宣判後,吳英的律師在網上提出吳英被判處死刑與“銀監會關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預等因素有關;還有人在網上說,吳英案件審理過程中,有十幾名東陽市政府幹部聯名寫信,要求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等問題,沈曉鳴對此進行了否認。
焦點問答
Q:有關報道上說,吳英案件雖金額巨大,但集資對象只11人,且為親友,這是否可以認定為向“社會公眾”集資?
A:目前認定的吳英案的直接受害人雖只有11人,但從本案證據情況看,其中僅林衛平、楊衛陵、楊志昂、楊衛江4名受害人的集資對象就有120多人,而這些人的下線就更多了,涉及浙江省東陽、義烏、奉化、麗水、杭州等地,都是普通群眾,因此,認定為向社會公眾集資,是於法有據,合乎情理的。況且,吳英也是明知林衛平等人及下線的款項是從社會公眾吸收而來。同時,判決認定的這11人並非吳英的親友,而是通過集資過程中經支付高額的中間費認識的。另外,吳英還以各種形式的廣告、簽訂大量購房協議等方式,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其一夜暴富的神話,以騙更多的不明真相的公眾資金。故吳英的行為顯屬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具有公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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