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鋒等五人被宣判
呂鋒(前中超公司總經理)
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
楊峰(前中超公司業務副總監)、張祖建(前中超公司工作人員)
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楊峰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張祖建免予刑事處罰。
廣州市眾一體育發展有限公司、孫傑(前眾一公司執行總監)、李東紅(前眾一公司法定代表人)
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眾一公司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孫傑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李東紅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犯罪事實:2001年,呂鋒為感謝時任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南勇(另案處理)在工作中給予的關照,送給南勇人民幣5萬元。2007年至2009年,呂鋒在擔任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超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廣州市眾一體育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一公司)獲得相關活動的承辦權,收受該公司執行總監、被告人孫傑,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東紅給予的人民幣140萬元。中超公司業務副總監、被告人楊峰,工作人員、被告人張祖建利用協調該活動的職務之便,為眾一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收受眾一公司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2萬元。
“法庭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1年,龔建平在受中國足球協會指派擔任全國足球甲級隊A、B組主裁判員職務期間,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7萬元……龔建平在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後,主動坦白交待了受賄的大部分事實,酌情從輕處罰。”
當年龔建平的判決書中,這樣寫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