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妥善審理涉農民事案件,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要站在穩定農村社會和保障農民生存權的高度,依法制裁侵害農民特別是農民工群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要注意統籌協調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間的關係,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和規範流轉。要繼續強化返鄉創業、就地就業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工作,為農民工返鄉創業、就地就業創造有利司法環境。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妥善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依法懲惡揚善,弘揚社會公德,確保公平公正。要統一裁判思路,從方便訴訟和有利審理的角度出發,對侵權糾紛和相關的交強險合同糾紛案件要合併審理。在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等違法情形的責任承擔上,應當在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同時,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責任承擔上,應當由機動車一方先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其餘部分按照侵權責任認定和劃分。
《通知》指出,各級人民法院要妥善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促進平等、和諧、互信的醫患關係的形成。要注重委托鑒定的統一化,嚴格執行只有經人民法院統一委托後作出的鑒定結論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規則。對於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鑒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要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嚴格把關。要注意通過案件審理,充分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機構的正常運轉、醫學發展和醫療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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