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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之爭,中國勝算幾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3-24 16:10:18  


 
  對外經貿大學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院副院長屠新泉說,上次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國援引GATT第20條中保護環境和可用儘自然資源例外條款進行抗辯。然而,世界貿易組織裁定中國沒有權力使用出口稅。按照入世承諾,中國可以對84個稅號的產品採取徵收出口稅的措施,沒有擴展到其他產品。

  屠新泉預計,這次中國很有可能繼續以保護環境的理由來進行抗辯,從現在的形勢來看,中國面臨的形勢不是很有利。但由於稀土跟此前原材料案件情況有所區別,中國打贏這場官司也不是完全沒有希望。

  “一方面,中國去年的稀土出口配額的使用率只有60%左右,表明中國的出口配額政策並沒有對國外稀土需求產生限制;另一方面,中國在稀土的國內生產方面實行了總量控制政策,對內對外一視同仁,這符合援引第20條一般例外條款的條件,為中國提供了抗辯的理由和機會。”他說。

  左海聰進一步解釋說,援引第20條必須符合三個限制條件:為保護自然環境和不可再生自然資源;出口限制和國內生產消費限制同時進行;實施方法不構成國際貿易的變相歧視。

  “在稀土案子上,我們在對稀土出口限制的同時,確實也對國內消費生產做出了限制,只要能證明這點,我們就可能勝訴。”左海聰說。

  然而,屠新泉指出這次訴訟中國的勝算不會太大,“從以往經驗來看,被告方在WTO獲得有利裁決的幾率很小”。

  根據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規則,接下來爭端各方首先進行至少60天磋商,爭取通過磋商消除分歧。若磋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美歐日可要求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成立專家組予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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