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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報:誰是西藏人民的合法代表?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4-02 09:17:15  


  中評社北京4月2日電/1959年3月28日,中央平息西藏叛亂後,實行民主改革,百萬農奴翻身解放,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權。這一天是一個值得紀念的日子。1965年實行了民族區域自治,西藏人民當家做主,代表西藏人民的是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人民政府。

  人民日報海外版文章稱,但是,近年來達蘭薩拉一直以“西藏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自居。2008年秋,它發布了《為全體藏人獲得真正自治的備忘錄》,其中提出,“西藏流亡政府象徵著西藏人民的利益和西藏人民的代表”。達賴喇嘛方面將其所謂“西藏流亡政府”說成是西藏人民的代表,在國際上散布中央與達賴喇嘛方面的接觸商談是就所謂“西藏政治地位問題”、“高度自治問題”進行所謂的“藏中談判”或漢藏對話。流亡集團在國際上四處奔走,企圖否認中國政府在國際上對西藏的合法代表權,並自詡他們自己是西藏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

  “流亡政府”還煞費苦心,找出了許多國際法的理由來支持其謬論。他們說,1959年“西藏起義”後有8萬藏民流亡南亞次大陸,現在人口發展到十多萬忠於達賴及其“流亡政府”的民眾;“流亡政府”有效地行使著權力,它定都於達蘭薩拉,其下設有內務、外交、宗教、文化、教育、財政與安全等部級單位,還在新德里等地設立了辦事處,行使非正式的大使館之職;達賴喇嘛於1960年舉行了首次“民主”選舉,成立了民意機構,並於1963年頒布了《西藏憲法》;達賴喇嘛多次出訪各國,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受到世界名流的接待。

  但是,國際法理與國際現實並非如此。

  國際法認為,主權國家有四個構成要素:一定的永久居民,確定的領土,有效的政府組織以及處理內外事務的獨立主權。永久居民指的是永久定居的國民,是以國籍形式與國家結合在一起的居民,而不是國際難民或流浪者。確定的領土指的是陸面領土,而不是海床、別國領土上的難民營。有效的政府組織和獨立主權指的是政府有不受限制的獨立的外交能力即使節權與締約權,沒有外交能力的政府不能代表國家。國際法還認為,當一個新國家或新政府成立時,國際承認具有重要意義。一般地,對新政府的承認有一個原則——有效統治原則。就是說,一個國家的新政府要獲得其他國家的承認,必須在本國領土內建立起實際上的控制和有效地行使政權,從而才有可能代表國家,獨立地進行國際交往,並承受國際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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