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南政治改革的進展已經成為中國公共政治的熱門話題。從2006年越共“十大”開始,短短六年間,越南政治體制改革從起跑線開始一路提速,經歷了差額選舉總書記、選民直接差額選舉國會代表 (包括一些獨立候選人)、國會代表問責政府高官、電視直播國會討論、國會否決總理提名的部級官員等階段,最新事例則是國會否決政府提交的修建南北高速鐵路的計劃。這些政治改革的標誌性舉措,受到中國媒體的密切關注和好評。
但是,更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具體的制度性進展背後,越南整體社會環境也發生了變化,包括體制內政治氣氛的活躍、重大決策過程的相對透明、對不同觀點的寬容,等等。它們為維護社會穩定提供了更可靠和長久的制度性保障,也為進一步改革創造了條件。一些中國媒體認為,在經濟改革方面,中國曾經為越南提供了參考,但是,在政治改革方面,越南走在了中國的前面。
為何越南會在政治改革上先行一步?要回答這個問題,就不能忽視一些重要的觀念和制度因素。
越南憲法中的“民有民治民享”
首先,雖然同為社會主義國家,越南在立國理念的表述上和中國有一定差別。越南現行憲法第一部分的內容和中國憲法類似,是關於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和人民權利的。其中第一條只規定越南是獨立的主權國家,沒有強調任何“主義”,這和絕大多數國家類似。第二條規定越南國家是“民有,民治,民享”,這是直接從英文翻譯過來的,同時規定國家政權的階級基礎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的聯盟。第二條還規定,越南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部分,隱含了三種權力相互制衡的意思。第三條規定國家保障並不斷發展人民作為國家主人在各個方面的權利,實現“豐裕民生,強盛國家”的目的,建立“平等,民主和文明的社會”。
第四條是專門關於越南共產黨的條款,分為兩個自然段,第一段規定,以馬列主義和胡志明思想為指導的越南共產黨是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力量,但第二段明確說明“黨的所有組織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
由此可見,作為國家基本大法,越南憲法的意識形態色彩相對淡化,為政治體制改革在觀念和框架上提供的空間相對充裕。更重要的是,這些條款並非越南加快政治改革步伐後修憲的產物,而是最初立憲時就如此規定。
越南現行憲法是1992年修訂通過的,當時由於前蘇聯和東歐國家轉型的影響,越南政治正轉向保守,改革停滯不前,但是,在修憲時依然沒有強調意識形態,保留了上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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