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輝,20歲時進入山西文水民政局,22歲經商,此後15年沒上過班但一直在領工資。2007年年底,王輝“棄”商從政。4年間,王輝一路升任縣政協副主席,又改任副縣長。據悉,王曾參選政協領導,市委向縣裡下令必須選她,否則縣委書記下課。一位縣政協委員說:“ 選王輝當政協副主席是縣裡的一個政治任務。”
以命令的手段來要求必須選某人、必保當選,這實質上是操控選舉,所謂“政治任務”也就變成政治醜聞。《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然而,就現實而言,我們很難期待破壞、操控選舉的領導們會被嚴格依法追究責任,遑論犯罪。而值得玩味的,倒是某些領導時常掛在嘴邊上的所謂“政治任務”。 很多不合法的、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往往假借“政治任務”之名,被披上合法的外衣,欺騙性極大。
“必須選女商人做政協領導,當副縣長”,在另一種概念上,也不能說這不是“政治”。它當然不是國家和執政黨主張的政治,也不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治,但它是利益集團的政治——某些商人、資本勢力與少數官員的政治。這種“政治”與黨和國家堅持的政治方向,顯然是背道而馳的。然而,這種另類政治可以被冠冕堂皇,特別是它能夠層層貫徹下去,而最終實現某些利益集團的政治目的,警示意義非常深刻。
而我們需要反思的是,某些地方官員濫用權力經營的“少數人的政治”,其土壤如何生成?這種“少數人的政治”背景下,有多少“必須選”的“政治”在公行其道?有多少從政人物如此“選”出?一些開著豪華車橫行於街市,或在馬路上、公共場所大打出手的人,常常宣稱“我是人大代表”、“ 我是政協委員”,這種人是不是“必須選”這種“政治”的產物?
曾有官方資料顯示:中國私營企業主的政治態度表現出鮮明的利益特征,更多地體現在經濟層面。在一次調查中,28.8%的私營企業主希望參與國家和地方的政治生活,獲得在政治生活中的發言權。筆者以為,每個公民當然都有參政從政的平等權利,然而,當某些人的權利可以借助權力的助推而成為“必須的權利”,並且成為一種現象,需要警惕的,一是權力與利益的不斷結盟,進而是“政治”被用來服務於少數人與某些階層的利益;二是“少數人的政治”格局下,一些官員會蛻變為政客。(時間:4月22日 來源:榆林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