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理由是什麼?國家計生委的官方解釋是:“法律規定超生者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為,多出生人口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
考察社會撫養費的歷史演變,在1980年代初期它叫做“超生罰款”,1994年改為“計劃外生育費”,個別省改為“社會撫養費”,這主要是政府認識到計劃生育是一種倡導性義務,對於超計劃生育不宜給予行政處罰。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文統一為社會撫養費。2001年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社會撫養費明確地規定下來。
“社會撫養費究竟是行政罰款,還是用於補償社會資源的行政收費,這個問題法律、法規一直沒有界定清楚。”楊支柱對《投資者報》說,“以前直接叫超生罰款,後來為了‘入世’,應對國際社會對於人權問題的指責,慢慢改為‘社會撫養費’,形式上表示對公民生育權利的尊重。”
“實質上還是罰款的性質,而且比以前罰得更厲害,要不然怎麼解釋生三胎按照二胎社會撫養費標準加倍徵收,難道第三個孩子比第二個孩子要多佔用一倍的社會資源?”
“計劃生育可以倡導,但不能強制,公民的生育權利應當屬於基本人權,所以違法生育的說法本身就有問題,徵收社會撫養費沒有正當依據。”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勳對《投資者報》表示。
談及田亮夫婦在港生二胎事件楊支柱認為,“人家把孩子生在香港,佔用你什麼資源了呢,陝西計生委的行為很荒謬。”
“以社會撫養費為工具的一胎政策,建立在把人看成是社會的負擔這樣一個不合理的假設之上。”著名反計劃生育學者易富賢對記者表示,“實際上絕大多數人的一生中所創造的價值總是大於他的消費!”
他認為,田亮夫婦生二胎是非常明智的選擇。“田亮作為運動員身體素質好,符合優生條件,他們將本來可以購買豪宅、名車的財富,用來多養育一個孩子,不但延續了家庭血脈,也是對社會做貢獻。他們的選擇是經得住‘生命核算’的。”
自由裁量權過大年收或超200億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授權國務院制定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辦法,而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中又授權地方政府制定社會撫養費具體徵收標準和辦法,實際上賦予了地方極大的自由裁量權。
以北京為例,《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一)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徵收;(二)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以上子女的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按照北京市規定,對楊支柱教授生二胎按9倍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徵收社會撫養費已接近處罰頂格。然而,在北京還有比楊支柱更加離譜的案例,2008年生育二胎的通州區永順鎮農民馮亞傑,被計生委決定徵收14.3萬元,執行標準是2007年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5倍,遠超北京市徵收3至10倍的規定。
通州區計生委給出的理由是,鎮、村兩級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多次要求馮亞傑終止妊娠,而馮亞傑“態度強硬、堅持違法生育”,“影響惡劣”。而馮亞傑至今認為自己的家庭符合生二胎的規定,“我只是想要這個孩子,沒有配合計生委去墮胎就認為我態度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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