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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福利費不超薪金14%准予免稅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5-02 18:32:45  


  中評社北京5月2日電/職工福利費支出是否免繳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所得是否全部免稅?企業吸納下崗再就業人員有哪些稅收優惠?記者2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近日針對近一段時間納稅咨詢的熱點問題進行了統一解答。

  職工福利費支出是否免繳企業所得稅?

  新華08網報道,在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職工福利費的支出經常出現,這些支出是否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我國對企業職工福利費的範圍也做了相關規定,包括:

  ——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除列舉的職工福利費的部分內容,沒有列舉到的費用項目如確實是屬於企業全體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符合稅前扣除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要求的,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納稅服務司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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