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一兵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當地檢察院應予立案。”湖南律師胡青認為,依據法律規定,對受賄數額5000元以上的,或者雖不滿5000元但強行索取財物的,檢察機關均應予立案。
“根據刑法的規定,劉一兵的行為涉嫌受賄罪。”湘潭大學兼職教授、律師陳平凡認為,劉一兵的行為不僅涉嫌受賄罪,且存在索賄情節。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了“索賄的從重處罰”,對劉一兵應結合具體受賄所得數額依法懲處。
“每人5000元不算多的,十幾萬都有人收。這種行為根本就是受賄,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是這已經成為行業內的“潛規則”了,我們也沒有辦法改變這個大環境,只能嚴格要求自己。”中南大學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學教授認為,受名利誘惑,本應嚴格、嚴肅的職稱評選等工作早就成了一些評委的斂財工具。
陳平凡認為,劉一兵事件的發生不僅擾亂了職稱評審秩序,喪失公平原則,更引發了腐敗風氣的惡性循環。應當認真分析研究類似公開索賄受賄產生的原因及危害,搞好反腐倡廉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