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公執法”另有目的
楊學東的斂財之道並不只用在張羽一個人身上。
2007年,涇縣祥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掛靠安徽紅睿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紅星路商住樓。工程開工前,祥瑞公司到涇縣建委規劃股辦理了該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交納了9萬元的行政規費。
工程建設過程中,該公司總經理王祥軍想超規劃許可證批准的建築面積建設,並將建築層數由5層改為6層。便找到時任涇縣建委規劃股股長的楊學東,請其幫忙為紅星路商住樓項目在原批准的159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基礎上再增補1450平方米。楊學東在未經法定審批程序且未收取行政規費的情況下,擅自為該項目辦理了增補建築面積1450平方米的手續,致使涇縣建委損失行政規費10萬餘元。事後,王祥軍送給楊學東1萬元現金作為酬謝。
2008年,涇縣雲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左小兵為使其開發的商住樓盡快通過規劃設計方案,送給楊學東1萬元現金。2009年6月,為了使該商住樓盡快通過驗收,以便給住戶辦理房產證,左小兵又送給楊學東1萬元現金。
在涇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記者注意到,楊學東在種種濫用職權之餘也有“秉公執法”的時候。
2007年6月,楊學東重新擔任建委規劃股股長後,將原規劃股長違規發放的某社區16戶自建房的“一書二證”收回。2007年七八月,該社區主任陳中華為上述16戶“一書二證”的事找楊學東幫忙,臨走時送給其2000元現金。一年後,楊學東為該社區配套設施進行核算,陳中華為感謝楊學東並希望他盡快核算好,又送給楊5000元現金。
此外,要想加快規劃審批的速度,也要向這名規劃股股長“上供”。
2009年六七月,上述社區想在社區範圍內建商住樓,以解決徵地拆遷戶安置問題。為了讓社區徵地拆遷戶建房規劃盡快解決,陳中華請楊學東吃飯。席間送給楊學東兩萬元現金。
經涇縣人民法院統計,楊學東在擔任涇縣建設委員會規劃股股長期間,多次為他人篡改“一書二證”及審批附件、辦理增補面積手續,收受賄賂17.2萬元。
為此,法院認定被告人楊學東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沉思錄
楊學東收錢辦事邏輯再次說明,權力封閉運行、公眾監督缺位,為暗箱操作、權力濫用提供了巨大空間。因此有專家指出,必須將外部監督滲透到權力運行過程中,在政府部門內部將決策權與執行權分立,才有可能從根本上改變事後查處的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