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8日電/26日至28日,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四屆研討會在大連舉行,來自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400多名代表,就“加強腐敗資產追回”的國際合作等問題進行研討。據新華社報道,針對這一話題,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負責人。
涉貪贓款贓物“漂白”轉移境外
記者:腐敗犯罪資產是如何被轉移到境外的?追回這些資產對打擊此類犯罪意義何在?
反貪總局負責人:在日益嚴峻的反腐敗工作形勢下,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潛逃前,必定想方設法隱匿或轉移,尤其是向境外轉移贓款贓物。通常情況下,他們以洗錢方式將贓款贓物“漂白”或變現後,通過銀行或地下錢莊渠道轉移往境外。對於收受房產、名貴字畫、貴重物品等不易轉移或限制流通的贓物,往往先是轉到親友的名下或由親友代為保管等加以隱匿,等待時機成熟後,迅速變現並將其轉移境外。
據不完全統計,境外追逃案件中,職務犯罪嫌疑人潛逃時間最長的已經超過25年,一般的都超過了1年。因為贓款贓物是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生存的物質基礎,如果能夠摧毀這一物質基礎,在境內能夠有效地阻止其外逃的企圖和可能,在境外可以有效地打壓其生存的空間,迫使其自願回國自首,或最終被強制遣送回國。
追回大量涉案腐敗資產
記者:當前我國檢察機關在“資產追回”工作方面進展如何?
反貪總局負責人: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反腐敗交流與合作,完善境內外追贓追逃機制,追回大量涉案腐敗資產。但是目前檢察機關對因潛逃或死亡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嫌疑人追贓的工作,在法律上還存在一定障礙。在檢察機關辦理的職務犯罪中,凡涉及犯罪嫌疑人失蹤、潛逃的案件,基本上是採取長期查封、凍結或扣押措施,直到犯罪嫌疑人歸案並交付審判。如果失蹤、潛逃的犯罪嫌疑人無法歸案,或者生死不明的,那麼贓款贓物將一直處於無法處置的狀態。
明年1月1日,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即將施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增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規定。這一特別沒收程序的設置將有效推進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更加有效地懲治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追繳腐敗犯罪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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