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1日電/原隴南文縣移民安置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王永寬,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結算、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47萬元;同時,王永寬還違反財經規定,將400餘萬元移民安置補償款存入個人賬戶,以致被文縣尚德信用社原主任挪用,至案發尚有241萬餘元未能收回。近日,隴南文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處王永寬有期徒刑10年。
中國甘肅網消息,2007年至2011年初,王永寬在任隴南文縣移民安置局局長、文縣教育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結算、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李某、馬某、沈某、文某、楊某、蔣某、陳某等人給予的人民幣47萬元。2010年4月,王永寬和文縣移民局會計吳青違反財經規定,將400多萬元移民安置補償款存入個人賬戶,存折由他人存放保管,對賬戶內的資金疏於管理,以致被文縣尚德信用社原主任張秋芸挪用,至案發尚有241萬餘元未能收回。
對此,隴南文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對王永寬提起了公訴。
近日,隴南市法院審理該案後認為,王永寬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在玩忽職守犯罪中,王永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發後,鑒於王永寬主動坦白,如實供述自己的部分受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據此,一審判決,王永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