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把相關規則找來看看吧。據國際羽聯《羽毛球規則手冊II》附錄4《運動員行為守則》第4.5款,“沒有用全力比賽,即沒有盡全力贏下比賽,也算是一種犯規。”以及第4.6款,“做出了明顯有辱於或有害於羽毛球運動的行為”。從被處罰運動員現場比賽裁判的警告、全場觀眾的噓聲以及賽後的輿論來看,上述條款基本是成立的。即便“沒有用全力比賽”難有被所有人認可的統一標準,國際羽聯規則中還有如下緊箍咒,“球員不得採取無禮行為”以及“球員不得採取其他未包含在本規則內的不當行為”。換句話說,國際羽聯擁有最終解釋權,完全可以將消極比賽定義為“未包含在規則內的不當行為”的一種,然後對運動員進行處罰。由此可見,國際羽聯對有關運動員的處罰是有依據的。
文章說,有人認為規則有漏洞,就可以充分利用規則,用足用活規則,這一點暴露出了一些國人的國民性,即凡事總喜歡變通,老百姓說的“花花腸子多”正是這個意思。我寧願相信,西方人可沒有我們這麼善於變通,那些規則制訂者也並不願意看到這些規則被肆意曲解、變通甚至濫用。一個符合邏輯的推斷是,這些規則是針對具有基本職業素養的運動員訂立的,對於這樣的運動員,現在的規則已經足夠了。
錶面看來,這是一次讓球或者說打假球事件,但問題的實質其實是,看得見的規則與看不見的職業操守之間孰重孰輕的問題,尤其當這種規則存在一些瑕疵和不完善的時候。對此問題的不同回答,是上述支持或反對者的站隊依據。
通常,規則是寫出來的和看得見的,而職業操守或者說奧運精神是看不見的,屬於道德修養和傳統的範疇。其實,無論是在體育領域,還是其他人類相互作用的場合,任何規則都不能窮盡一切,也就是說能寫出來的規則總是有遺漏的,但這不應該成為那些別有用心的人鑽空子的理由,更不能成為不惜犧牲職業道德,曲解並利用規則的口實,成為他們變通的藉口。換句話說,無論怎樣利用規則,如何變通,都不應該偏離基本的職業操守,違背奧運精神,這一點便是行為的底線。
文章表示,在整個事件的第一季,即當比賽現場裁判警告,觀眾抱怨和媒體跟進時,李永波的最初解釋被認為是缺乏誠意的,甚至有些跋扈的味道;第二季,國際羽聯快速做出取消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後,尤其當國際奧委會也加入製裁,聲稱要研究處理相關教練員之後,“正義”的力量開始上升,李永波此刻感到事件已不像以前類似場合那樣容易控制了,立即軟下來:“我接受處罰,並且向球迷道歉,作為領導我沒有把運動員更好的一面展示給大家”,“作為職業運動員,追求的都是更高更快更強的體育精神,這個角度上來看,我們沒有充分認識事件的重要性”。
然而,餘音未落,這位總教頭馬上開始抱怨,稱“羽聯太無能、處罰太過分,我受委屈”,一席話沖淡了之前聽起來尚有悔意的聲明。相比之下,同時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韓國,在“危機管理”方面比我們老道許多,措施積極,態度誠懇,如立即將涉事運動員和教練員召回國,稱“我們的所作所為愧對國家,讓韓國和韓國人民的名譽受到了質疑”,還再三強調本國運動員未“守住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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