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立新還指出,根據刑訴法,法庭對妨礙法庭秩序的行為有權訓誡、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對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報請法院院長批准後處以罰款或拘留。司法解釋只能在刑訴法的規定範圍內進行具體解釋,而不能“法外造法”,自行增設“禁止出庭”的處罰,這是對全國人大立法權的僭越。
“刑訴法剛剛頒布時,大家都有擔心,會有擴權或限權的解釋,這些並沒有忠實於立法的本意”。林東品指出,司法解釋是對法條技術性、操作性的釋法,不是立法,如果解釋超出了範圍,特別是對刑訴法原則性的東西進行了改變,那就變成了立法。法院可處罰律師6個月到1年不得執業,就屬於明顯的擴權,“是非常荒唐的”。
律師界也對第250條專門針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設立規定表達了不滿。
林東品指出,從理論上講,公訴人、法官也存在違反法庭紀律的問題,不能單獨對律師作出限制,“如果法官水平特別差,非常粗暴地對待律師,那怎麼進行救濟?”
學者:對律師懲戒要尤為慎重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中心副教授程雷認為,對不得以微博等形式報道庭審活動,出於對法庭秩序的維護,具有一定道理,“動不動就微博直播,也不利於保護被告人的權利”。但對律師進行懲戒這一規定,程雷則指出法院並無權禁止律師執業,即使律師違反法庭紀律,應由司法部或律師協會進行處理,或借鑒國外的做法,成立類似於紀律懲戒委員會的組織,舉行聽證會之後進行懲戒。
“律師是一個需要特殊保護的團體,對律師作出懲戒要尤為慎重”,程雷表示。
聲音
為何不公開徵求意見?
相比起刑訴法修改時,全國人大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做法,最高法起草的司法解釋僅在內部徵求意見,不少律師提出應該全面公布,由社會各界進行公開討論。“刑訴法草案都能討論,司法解釋為什麼不能討論呢?”林東品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