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8日電/昨日,精神衛生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次審議。對比一審稿,對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診斷和複診程序,二審稿做出三項修改:明確鑒定的性質為醫學鑒定,而非司法鑒定;删除患者可以要求複診、鑒定的相關規定;複診程序由二次鑒定改為一次鑒定,即患者或者其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如果對複診結論有異議,無權提起重新鑒定。
精神障礙鑒定是醫學鑒定
新京報綜合報道,強制收治“被精神病”事件,自精神衛生法啟動立法開始,就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如何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權利?遏制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傷人和“被精神病”問題?
一審稿曾將複診、鑒定權交由司法鑒定機構,規定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如果對醫療機構的複診結論有異議,那麼由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負責鑒定。
對於上述規定,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部分委員、地方提出,精神障礙鑒定由患者其監護人提出,其性質是醫學鑒定,不是司法鑒定。法工委會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衛生部研究,二審稿做出修訂:將原“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修改為“精神障礙鑒定機構”,將“司法鑒定人”修改為“鑒定人”,即明確鑒定的性質為醫學鑒定,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精神障礙鑒定機構,均有鑒定權。
對鑒定異議不得重新鑒定
對於精神障礙患者的複診鑒定程序,一審稿曾制定“二次程序”,患者、監護人如果對複診結論有異議,可以要求鑒定;對鑒定結論還有異議,可以要求重新鑒定,並注明“以重新鑒定結論為准”。
但以上“二次程序”,二審稿修改為“一次程序”,删除了患者、監護人可以要求重新鑒定的相關條款。也就是說,患者的診斷、鑒定程序,只有“單循環”——診斷、複診、鑒定,即告“終結”。
全國人大法工委該位負責人說,做出如上調整,主要是考慮到,兩次鑒定一般需要60天,時間成本高,錯過了患者的有效治療期,對患者並不利。
該位負責人強調說,對比一審稿,二審稿在做出如上三種調整後,為保障患者權利,新增一條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近親屬認為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法規侵害患者合法權益,可提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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