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不需再繳費
大病保險是全民醫保體系中新設計的一類補充保險,《意見》明確,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人,所需要的資金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不再額外增加群眾個人繳費負擔。
個人不用再額外繳費,並且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報銷越多。《意見》指出,各地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保險籌資能力、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基本醫療保險補償水平,以及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細測算,科學合理確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隨著籌資、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逐步提高大病報銷比例,最大限度地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
記者注意到,關於大病保險的資金來源,《意見》提到“利用結餘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餘不足或沒有結餘的地區,在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年度提高籌資時統籌解決資金來源”。
對此,孫志剛說:“大病醫療保障是全民醫保體系建設當中的一塊短板。與此同時,基本醫保基金存有不少結餘,累計結餘規模較大。有必要設計專門針對大病的保險制度,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使城鄉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由商業機構承辦
在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過程中,商業保險機構扮演了重要角色。《意見》指出,採取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方式。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大病保險的籌資、報銷範圍、最低補償比例,以及就醫、結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商業保險機構中標後以保險合同形式承辦大病保險,承擔經營風險,自負盈虧。
為什麼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孫志剛指出,以往,基本醫保經辦通常有兩種形式,主要是事業單位直接經辦,也有些地方委托一些專業機構提供部分環節的服務,如審核單據、稽查服務行為等。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公共服務管理,提升服務效率,新一輪醫改明確提出要探索“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
相比而言,商業保險機構以保險合同形式承辦大病保險,主要具有幾個優勢:第一,發揮商業保險機構專業特點,加大對醫療機構和醫療費用的制約;第二,商業保險機構在全國範圍內統籌核算,間接提高大病保險的統籌層次,增強抗風險能力,提高服務水平,放大保障效應;第三,專業化管理和市場化運行機制,有利於促進提高基本醫保的經辦效率。此外,這也有助於促進健康保險業發展,推動構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大病保險的這種承辦方式,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理論指導下,結合中國當前國情,對公共服務管理和運行模式所作的大膽探索與創新,國際上先例並不多。採用這種方式的基本想法是,在以保公平為基礎和目標的前提下,更好地發揮市場競爭在提升效率和優化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孫志剛說。
《意見》對商業保險機構的要求具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制定了商業保險機構的基本准入條件;二是規範大病保險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要求其保本微利,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參保人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辦法;三是要求商業保險機構不斷提升大病保險管理服務的能力和水平,為參保人提供異地結算等服務,解決大病異地報銷難題。
孫志剛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惠及全民,要把這件好事辦好,加強監管尤為重要。這項工作涉及多個部門、多個環節、多方利益,要形成部門聯動、全方位的監管機制。考慮到大病保險是一項創新的工作,且我國區域差異較大,各地要建立由多部門組成的大病保險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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